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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08-10-20 16:57  文章来源:江北区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二、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2、4、5、6、9条。
申报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非外商投资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鲜章);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填写完整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办事程序 一、由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区、县外经贸委申请备案登记;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三、《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 法定5日,承诺4日。
收费项目及法律依据 无收费
备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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