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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2008-10-20 16:54  文章来源:江北区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7、8、23、3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7、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10、20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10、11、71、72、73条。
申报条件 非开发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注: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等需由市外经委转报商务部审批。)
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1.申请报告(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联合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原件。内容包括:中外双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中外双方投资比例,拟开展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2.项目建议书(安照《重庆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10号文)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意见(原件);
3.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4.中外双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外方还需提交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对其开业证明的公证文件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香港投资者可直接提供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件)。如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
5.双方共同签署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均需原件,如同时签订有授权技术许可协议需一并上报);
6.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委派书、董事身份证明(原件);
7.中方投资者如含有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交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8.拟设企业预先核准名通知书;
9.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原件)。
(二)外资企业
1. 申请报告(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原件。内容包括:投资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比例,拟开展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2.项目建议书(安照《重庆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10号文)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意见(原件);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4.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5.拟设公司的章程(原件);
6.拟设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委派书、董事身份证明;
7.拟设公司预先核准名通知书;
8. 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协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由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3.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4.受让方的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原件)(如受让方为外国投资者,需同时提供对其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7.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8.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9.如交易的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6. 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6. 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7.如公司中含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四)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6.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减资公告凭证(公告期为45天);
8.企业主要债权人资料;
9.如公司中含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五)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1.申请报告(原件);
2.股权质押合同(原件);
3.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6. 公司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7.如质押的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8.关于股权质押事项已告知公司债权人的凭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地址、投资者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
请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八)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者签订的合资(作)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终止
1.申请报告(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3.公司原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公告凭证(公告期为45天);
5.公司债权人名单;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办事程序 一、设立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二、变更
(一)至审批机关报批;
(二)审批机关批复打印批准证书;
(三)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
(一)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事由发生后,企业董事会做出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准备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二)审批机关审核后,下达同意终止合同、章程的批复;
(三)企业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四)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 法定:合作企业设立45日,变更30日;合资企业设立3个月;外资企业设立90日。
承诺:材料完整、真实、无误的前提下,设立7个工作日,变更和终止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法律依据 无收费
备注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交一式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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