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江北区聚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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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7 10:25 文章来源:江北区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江北区委办函〔2009〕65号
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
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聚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
《江北区聚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
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
江北区聚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商引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聚商新潮的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引资格局,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业及综合类新增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适用对象为江北区境内外代理招商点、中介组织和机构、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为江北招商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可以申报奖励。
第三条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资金必须是从区外引进且实际到位。引荐符合江北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大型物流基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以下同),成长性大、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五星级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业及综合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条 引荐的项目和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奖。奖励金额上限为5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奖励金额以人民币支付,汇率按支付资金当日汇率计算。
第五条 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引荐人方可向“五大行动”领导小组“聚商新潮”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项目注册在江北并开工后,向引荐人兑现应得奖金的50%,剩余部分在一年内全部兑现。
第六条 奖励的主要对象为第一时间提供信息的有关人员和对项目引进起关键作用的有功人员。在项目引荐过程中,如存在二人以上提供相同投资信息的,以项目信息接收单位记录的时间为依据,由办公室确定第一信息人。
第七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奖励的引荐人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江北区聚商选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2、引荐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招商点、中介机构需提供有效执照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由办公室召集会议,对申报奖励的项目引荐情况进行联合初审后,报请“五大行动”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引荐人领取的奖金是税后奖金。
第九条 引荐人领取奖金后,不再领取其他引资奖励金。
第十条 聚商选资奖励经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区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江北区“五大行动”领导小组“聚商新潮”行动办公室(区外经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秘工作 办法 通知
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120份) |